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盛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陕西永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陕西盛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091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9091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陕西盛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113元,由陕西盛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76元,陕西永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53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陕西盛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陕西永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