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新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新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信用卡借款24299.83元及利息3429.85元、费用3827.98元(利息及费用计算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1月2日之后的利息及费用,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普卡领用合约》透支消费利息万分之五的规定计算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归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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