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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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集团) 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 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491号 原告: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李海博,上海羸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被告: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集团),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被告: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 原告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集团)、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EMS法院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鞠绮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楠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