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集团)
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
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491号

原告: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汉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卫君、李海博,上海羸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被告: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集团),住***。

法定代表人:张国林。

被告: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明荣。

原告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江苏省泰兴减速机厂(集团)、泰星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并于当日通过EMS法院专递向原告邮寄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上海通太电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鞠绮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楠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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