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昆山苏利帆不锈钢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市玉山镇润康金属彩板钢构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润康金属彩板钢构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苏利帆不锈钢有限公司工程款408350.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08350.9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5日起按同期全部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昆山苏利帆不锈钢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7652元,由原告负担274元,由被告润康钢构厂负担7378元。其中,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78元,本院退还原告,被告润康钢构厂应负担的7378元交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XXXXX379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支付给第三方的鉴定费7874元,由被告润康钢构厂负担,该费用原告已经预交,由润康钢构厂直接支付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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