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桦甸市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舜杰建设(集团)桦甸建厦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续行冻结被保全人桦甸市鼎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账户存款人民币3,50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轮候冻结的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时开始计算冻结期限)。

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7-14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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