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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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3610.06元、交通费7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190464.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0元、营养费1750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8162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元、营养费750元; 四、被告乌兰察布市蒙鑫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4.8元,减半收取997.4元,由被告***负担698.18元,由被告***负担29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