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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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云0125民初1486号 原告(反诉被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48276701T。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6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宝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鹏,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20002491。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时代广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曾伟宪,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庆,建伟(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建伟(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反诉被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鹏,被告(反诉原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文庆、赵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93676.48元;2、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原告支付上述工程进度款的利息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实际产生的保全保险费、鉴定费、律师费;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宜良世纪良城旅游度假酒店二期附属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内容为:该酒店二期附属工程1#至7#楼,建筑面积16531.7平方米的建筑施工,合同工期为2016年1月4日至2016年6月30日,合同价为2930万元,原告施工完毕后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还欠款7093676.4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都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辩称:一、被告至今没有收到原告的竣工结算文件,工程未结算,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二、被告与原告完成结算审计后,在付款前需扣除:1、原施工单位已经施工部分的工程量;2、原告尚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3、结算总价千分之五的水电费;4、结算总价3%的质量保证金;5、扣减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修费用;6、扣减原告转移至被告并由被告已经实际履行的债务87.8526万元;7、原告施工使用前施工单位的材料设备费50.25万元。双方未完成结算审计,支付金额不确定就不存在延期支付的问题。三、原告出借建设经营资质给个人属违法行为,给被告工程带来安全隐患,工期延长半年,给被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已构成重大违约,被告已提起反诉。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7月25日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因违反合同承担违约金246.5万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一、反诉原告投资建设宜良世纪良城旅游度假酒店附属工程项目,2016年1月4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7月27日签订《补充协议二》,约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共计900万元工程款,则承包人在75个日历日完成施工达到本项目办理产权证需要的竣工验收条件,反诉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反诉被告工程进度严重滞后半年,给反诉原告带来重大经济损失,反诉被告属重大违约。二、反诉被告施工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问题,至今未整改,属重大违约。反诉被告依照合同约定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三、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至竣工验收完成的时间为10日,但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竣工验收时间长达80天,已构成重大违约,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146.5万元。综上,反诉被告应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246.5万元,故提出反诉请求,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对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辨称:一、反诉原告2016年11月22日才向答辩人支付了900万元,之后的75天是2017年2月5日,实际竣工验收时间是2017年1月13日,因此答辩人没有违约。二、答辩人已按建设施工标准完成建设项目,并于2017年1月13日实际竣工验收,答辩人没有违约。三、2017年1月13日答辩人完成竣工验收,之所以备案延长至2017年4月5日是因为室外消防管网和办公区消防设施未完成,而室外消防管网和办公区消防设施不在答辩人承包工程范围内,因此答辩人没有违约。综上,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一、由本诉被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本诉原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449943.03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从2017年5月13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本诉原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1456元、保全费5000元、反担保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00元,由本诉原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4634元,由本诉被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4682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东 人民陪审员李亮 人民陪审员李兴权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马利军 书记员宋春红 书记员刘杰 |
| 裁判日期 | 2019-01-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