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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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1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水费、电费、原免租期租金、律师代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47456.7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诸暨雄风新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23元,减半收取计3061.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508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