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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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于2019年9月8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租金76712.33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671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房屋占有使用费58082.19元、水电费20000元并赔偿损失81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押金50000元; 上述第二、三项内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185794.52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76712.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照每月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被告(反诉原告)***对上述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89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本诉诉讼费1160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627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负担5328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