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会理县秀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会理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14577.8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运费付清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被告***、***、***、盐边县安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