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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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中核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94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鲲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