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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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贷款本金2000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其中截止2019年10月17日的利息为7250.00元、罚息为387150.00元、复利为37206.97元;自2019年10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复利); 二、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对抵押物即被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印刷机2台(其中日本小森对开四色1台)、切纸机1台、分切机1台、复膜机1台、压痕机3台、瓦楞纸板生产线1套、圆压模切机1台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由被告***对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花去的交通费685.00元、住宿费40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54元,减半收取13327元,由被告巫山县宏铮彩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1890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负担(被告***已缴纳,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直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本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