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 纽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纽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诚和鞋材有限公司货款286000元,及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90元,由被告纽新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