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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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靖江市兴晟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机床厂有限公司价款42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42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07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107元。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