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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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诚联化纤机械有限公司 江阴市新生泰化纤装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诚联化纤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阴市新生泰化纤装备有限公司价款1,645,000元; 二、被告上海诚联化纤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江阴市新生泰化纤装备有限公司违约金164,5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66元,减半收取11,2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6,283元,由原告江阴市新生泰化纤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356.92元,由两被告上海诚联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926.08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