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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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 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铭诚土地房地产评估测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泰州市海陵区军凡窗饰材料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宜兴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价款17811.97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元,鉴定费5000元,两项合计5245元,由军凡商行负担。该款已由水务集团垫付,军凡商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将款5245元直接付给水务集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1-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