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普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9)浙0381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13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35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承包前现金余额513390.58元及利息(以本金513390.58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五、驳回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3947元,由瑞安市宏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5006元,***、***负担18941;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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