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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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北永康一品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江北永康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借款本金321512.52元,并支付暂算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34090.41元,自2020年4月1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双方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宁波江北永康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律师费损失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3元,减半收取计3301.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