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944.3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 二、被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0944.33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600元)。 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85元,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5元,被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5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人民币1130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鉴定费人民币37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10元,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95元,被告南京朗基交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95元。鉴定费人民币3915元(已由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南通金磊市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1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