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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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以7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11月20日按照年利率11.64240%计算;自2015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7.4636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依法向债务人追偿。 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