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
扬州绿泉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邮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受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合计756332.9元。其中直接返还给被告***垫付的各项费用30000元,余款726332.9元赔付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案件款汇入本院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高邮海潮支行;账号:95×××6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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