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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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朋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319,392.87元;

二、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朋鹏商贸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22日的违约金1,279,708.41元,以及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8.4895吨为基数,按10元/吨/天计算);

三、确认原告上海朋鹏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12,599,101.28元,被告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在履行该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追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9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9,982元,由被告上海明岐铜业有限公司、明岐铝轮毂仪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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