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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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阳县汇通工贸有限公司 招远信宇泡花碱厂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0921执491号 招远信宇泡花碱厂: 黄士贺、宁阳县汇通工贸有限公司: 招远信宇泡花碱厂与黄士贺、宁阳县汇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7665.9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5000.00元,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放弃。本院已于2020年6月8日将该款转付给招远信宇泡花碱厂。至此,招远信宇泡花碱厂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鲁0921执491号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