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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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132988.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1810元,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1810元。原告伤残鉴定费281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鉴定费原告已支付,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2810元;原告的非医保项目治疗费用鉴定费199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