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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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 晋江市磁灶镇博克建材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博克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3589005.04元、授信资金占用费247986.6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拖欠的货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2365017.66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9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24055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7年7月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699932.38元货款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6日起计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博克建材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2元,由原告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负担102元,被告晋江市磁灶镇博克建材商行、***、***负担51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