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立鑫鸿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408号

申请人: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玉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锟,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贵州贵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浚,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茵,贵州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立鑫鸿业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晓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7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变更保全***、第三人贵州立鑫鸿业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合资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一、解除对申请人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文县(恒康房开1)土地查封;二、查封申请人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修文县久长镇七栋房屋;三、查封张玉兰位于云岩区房屋(房产证号码:黔(2020)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0xxx95号)。2020年07月21日,本院依法解除了对申请人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修文县(恒康房开1)土地(产权证号:修国用(2014)第xxx号)的查封。同日,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贵州恒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修文县七套房屋;查封了张玉兰位于云岩区房屋(房产证号码:黔(2020)贵阳市不动产权第00xxx95号),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07月21日至2023年07月20日止。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将自动解封,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72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408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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