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
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被告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金额为60378214.65元。

二、确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对被告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享有债权金额为51999480元。

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01872元(原告已预交),由金双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通博金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603744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户名:南通市财政局)。

裁判日期 2017-05-05
发布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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