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SHGX-HBXWA-XXXXXXXX-CC的《精煤购销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 二、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200,000元,以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47元,由原告上海国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82.64元,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964.3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