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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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94,141.41元,利息9,202,415元,合计人民币32,796,556.41元(利息暂计至2018年7月15日,后续利息以本金23,594,141.4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7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0,783元,由被告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