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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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保定市陆宁车业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京冀伟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12430元、交通费1708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683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赔偿***医疗费95059.32元、误工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783.7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265元,合计113708.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赔偿***鉴定费31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赔偿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8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