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的房屋产权证书;

二、被告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2453元(以229329元为基数,计算时间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15日,共计1086天,按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承担162.5元,被告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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