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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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市永泰鞋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惠东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19日签订的编号为D2017XXXX号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惠东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 四、被告***、惠州市永泰鞋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惠东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山南湖海天花园的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7)惠东不动产权第004XXXX号;土地面积:110.6平方米、建筑面积263.07平方米】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永泰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