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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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阔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辽宁民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1月21日至2016年8月23日的物业费87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