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5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廖万葱: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申请保全人廖万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执行人廖万葱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以及对被执行人廖万葱的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上述冻结、查房财产总额以6500元价值额度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廖万葱在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在65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到位金额为13.1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63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