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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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63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潘志雄: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申请保全人潘志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潘志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7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如上述款项不足17000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潘志雄的其他财产,期限二年。经执行,被保全人潘志雄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643号民事裁定书以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