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23执保54号 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潘雄辉(被申请人)、谢珍珠(被申请人): 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雄辉、谢珍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本院公开拍卖被申请人潘雄辉、谢珍珠名下坐落于新丰县丰城街道宝丰路13号A区7栋1403房屋(房产证号:00××18)在34715元额度内的拍卖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申请人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0×××36-0在34715元额度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担保人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号码:80×××36-0)3471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对潘雄辉、谢珍珠在本院的案款账号内的34715元予以冻结。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591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