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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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53号 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清望: 关于申请保全人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保全人黄清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执行人黄清望在新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233执324号]拍卖所得的房款3471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号码:80×××60)3471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担保人新丰县中心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广东新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号码:80×××60)34715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对在(2020)粤0233执324号案件中拍卖所得的房款34715元予以冻结。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59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保全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