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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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新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233执保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潘文育: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丰县支行与被申请保全人潘文育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23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对被申请人潘文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在15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一年;二、如上述款项不足15000元,则在剩余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潘文育的其他财产,期限二年。经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潘文育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存款在15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实际控制到位金额为中国工商银行199.13元、深圳前海微众银行9708.56元。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粤0233民初635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