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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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黔0123执保359号 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邢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123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修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留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5,929.7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2020年07月1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xxx账户165,929.74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20年07月21日至2021年07月21日。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申请续冻,逾期将自动解冻,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本案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3民初1494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保全完毕,本院(2020)黔0123执保359号案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