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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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欧瑞特装饰材料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20000元; 二、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欧瑞特装饰材料厂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辽宁强风铝业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损失3725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被告沈阳市沈北新区欧瑞特装饰材料厂负担,随上列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