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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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铁岭市清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疫苗款人民币31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