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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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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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借款19434808.2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09元,由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冠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闻舟(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同孚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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