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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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 辛集市百旺牧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晋州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183执恢212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王建运、郝慧芝、卢巧娜、罗平均申请袁转、史朝辉、辛集市百旺牧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恢复执行。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王建运,男,1980-7-12出生汉族,地址晋州市。 申请执行人郝慧芝,女,1952-12-21出生汉族,地址晋州市。 申请执行人卢巧娜,女,1977-7-15出生汉族,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 申请执行人罗平均,女,1952-12-21出生汉族,地址晋州市。 被执行人袁转,女,1978-7-21出生汉族,地址辛集市。 被执行人史朝辉,男,1972-6-18出生汉族,地址辛集市。 被执行人辛集市百旺牧业有限公司,男,1972-6-18出生汉族,地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史朝辉。 被执行人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女,1978-7-21出生汉族,地址辛集市。 法定代表人郝倩。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王建运、郝慧芝、卢巧娜、罗平均申请袁转、史朝辉、辛集市百旺牧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晋商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确定袁转、史朝辉、辛集市百旺牧业有限公司偿还王东瑞本金178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恢复执行。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王建运、郝慧芝、卢巧娜、罗平均申请袁转、史朝辉、辛集市百旺牧业有限公司、辛集市嘉硕石化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协议内容:1.史朝辉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剩余款项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钱款自行给付,给付清后案件执行完毕;2.双方对本案所涉及其他事项互不追究;3.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双方签字生效。其他双方无争议,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果违反协议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恢复原判决书执行。双方当事人执行和解长期履行,故本案予以结案。 承办人尹双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