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 二、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9999900元; 三、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300000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8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24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6.333333‰计算);按本金299999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即从2019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期间的利息(利息利率:按月利率6.333333‰计算); 四、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按本金29999900元向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从2020年6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息执行罚息利率:即按月利率6.333333‰上浮50%计收利息); 五、被告***、***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六、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承德市宽城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为:宽房权证房登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宽龙国用(2013)第2-0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河北滦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9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900元,由被告滦县兆宽机械加工安装有限公司、宽城皓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