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五常市银珠稻香春米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7,608.00元、误工费15,251.00元、护理费22,0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元、营养费9,000.00元、证人交通费807.00元,合计82,126.00元的70%,计57,488.20元,扣除被告多支付的9,000.00元赔偿款,被告应给付原告赔偿款48,488.20元,于判决书生效之日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6.00元,减半收取1,093.00元,查体费200.00元、鉴定费3,900.00元,由被告负担3,458.11元,原告自负1,73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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