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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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伊川县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9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下欠利息和逾期罚息。其利息和逾期罚息:2015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9.6‰计算,自2016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14.4‰计算,直至计算至实际清结之日止。诉前被告已付而未结算利息136.512794万元在清结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对前项被告伊川县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应还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伊川县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上述判决应还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结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万元,减半收取为4.055万元,由被告伊川县华康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伊川县皆诺研磨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