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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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金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184.49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810.51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等共计862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29元、鉴定费3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7049元,由被告***、新安县楷林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