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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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 舞钢市海明科技有限公司 漯河市龙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 舞钢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8993.33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1349.6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被告***、舞钢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舞钢市海通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