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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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龙岩市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9)闽0802民初47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与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2016年5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合同编号:201606004)于2017年7月22日解除; 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龙岩市新罗区钟城山片区(亚金富都工贸中心标准厂房及仓储二期)第14幢308-2A518号房返还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四、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购房首付款311779元、代收税费款21164.38元,合计332943.38元; 五、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29元,由***、***负担3000元,由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29元。变更一审案件受理费为13229元,由***、***负担3000元,由龙岩亚金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