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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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1607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其中原告王军负担60元,被告***负担140元;鉴定费2550元,其中1700元由原告***负担,8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日期 | 2020-08-05 |